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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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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违约金过高的调整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一般不宜通过公权干预私权领域但在审判实务中,当事人无论是真实认为还是出于诉讼策略,往往并不围绕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问题,而是将诉讼焦点集中在是否违约方面,并以没有违约、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为抗辩理由而主张免责。其结果通常是,由于违约方并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人民法院自然仅就违约方是否违约作出裁判。而违约方若再主张违约金过高而申请调整,则由于裁判已经作出,而只能另外单独提起调整违约金之诉,这样无疑会增加不必要的诉累和司法成本。因此,为了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在当事人仅纠缠于是否构成违约而未对违约金高低进行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如果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对违约全的数额有何异议。当然,法官的释明并不代表法官是在依职权对违约金制度进行非法强行干预。法官释明只是协助当事人决定是否需要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而违约金调整审查活动的实际启动仍然仅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前提。
违约金太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约定过高在诉讼程序中是可以申请适当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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