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二)对化妆品...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列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按照国家财政部、物价局有关规定收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16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294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