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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执行传唤、,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传唤、拘传到...
步骤主要有: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收集嫌疑人违法犯罪的其他证据:书证、物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家属,向检察院提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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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不需要评估;3、审核;4、办理担保手续;5、签订借款合同;6、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也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8、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9、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10、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网上通缉需要以下程序:(1)发布通缉令。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发布。人民检察院需要发布通缉令时,只能商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由公安机关指门的承办人起草通缉令,内容要详细。(二)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各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在自己的辖区内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辖区的,应当向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报告。在实践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直接发布通缉令;相邻的具有固定合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复制通缉令,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合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公安部,公安部发布通缉令。(3)通缉令应当注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身材特征,并附上照片。除必须保密的事项外,还应注明发案时间、地点、案件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通缉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5)通缉令发布后,如有新情况,可补发通知。通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六)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部署调查。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七)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死亡、被捕或者被杀,经核实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内撤销通缉令。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到判刑经过的步骤: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2.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5.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1.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2.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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