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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一般在五日内回复;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将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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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答辩书》及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答复。10日是指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1.一般来讲,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第十七条的规定,上一级行政单位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2.如果经过审查之后,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不予受理书》,并送达申请人; 3.对于符合条件的,但是对于申请人提交错误申请机关,应该在七日内转送到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4.行政机关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60日对之前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5.如果认为前行政行为正确的,则维持前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前一行政行为错误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前一行政行为,责令其再次作出认定。遇到特别复杂的情况的时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领到申请延长复议时间,但是最长的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 所以,除了有其他法律的规定,复杂的行政复议最长的回复时间是不能超过90日的,一般的行政复议回复不能超过60日的。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行为决定书时,一定要确认接收时间,一般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从第二条开始计算,邮寄的,从签收之日的第二日计算。
依情况而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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