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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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