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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事实婚姻的双方在结婚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领 取过结婚证的情况。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同居的时间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但是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主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可以受理。如果单独向法院主张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孩子的父母都是孩子的监护人。,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两周岁以下一般归女方抚养,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岁以上孩子一般还需要征求孩子意见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时孩子不到2岁的情况下,考虑到孩子很小,需要女性的照顾。因此,法律规定离婚的孩子一般和女性一起生活。第二,如果孩子两岁以上不到十岁,法院应该同等考虑双方的情况,看看孩子和哪个一起生活,有利于身心健康和成长。三是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儿童跟随生活的问题时,应考虑儿童的个人意愿。第四,特别补充说明:儿童抚养关系可以改变,儿童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双方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发生很大变化。因此,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律允许离婚夫妇通过协商或诉讼改变与孩子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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