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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可以向检察部门反应。检察院应该做出不抗诉决定的有:1、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履行举证责任;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违法;3、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提供的新证据;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5、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和裁定;6、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情形。
首先向检察院再申请抗诉已无意义,可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要提供新的证据。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2、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4、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法律制度约束我们做人做事不能突破底线,在某种程度上也提醒我们,做错了的情况下只要想悔改,什么时候都不晚,那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是一样的道理,不能因为二审的判决已经生效,检察院发现判错了对此也不闻不问,这才是对法律的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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