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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一般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需要仲裁的,可以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土地仲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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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有些地方简称经管局或农经局),一般设在省一级设在农业厅,地市一级有单独设局、有设在农业局的,也有设在农办的,县市区一级的设置就五花八门,有设在农业局的,有单独设局的、湖北省很多地方设在财政局。如果你对土地流转哪个部门负责还有疑惑,欢迎来电咨询
1、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其涉及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认可与否,应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依法确认。第1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范围。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属合同纠纷,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镇政府无权确权。 对农村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权属归属明确。即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要么是“一地二包”,要么是登记错误。对于“一地二包”,它是前后两个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解决,或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的途径确定合同的效力,以合同的效力确定权属的归属。
土地仲裁可以去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去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土地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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