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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根据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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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刑法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盗窃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 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军用物资的行为。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军用物资的行为。涉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折款2000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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