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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应当自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依法应当备案的城乡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法定机关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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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实施土地储备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规划编制任务,未按照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编制规划,以及出具虚假日照分析报告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合同约定编制费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对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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