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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政治部、联勤部,各军兵种政治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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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队暂行规定: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10.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6.2万,10年后按每年8.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6、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对于同时荣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只加最高的两项,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义务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收和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和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义务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聘工作人员或者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申请事业单位职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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