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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中欠条上的叁万贰仟元是原来的借款加利息”即是原来的借款2万元加上利息到写该“欠条”时的金额变为32000元,概是因为到两年期限而要求重新写的“欠条”,因此不是新的借款即写该“欠条”时借款的“借条”,一定要分清的话,应该是一份到该时欠款的“欠条”而不是新借款的”借条“。但事实很清楚,无须严格区分。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1、应注明:借款数额(要大写)还款时间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你急着要就按照还是原来的日期双方签字 2、最好重新写因为到时对方不还你也方便举证 3、担保人也在上面签字如果不签对方也有能力还的话不用担保也没有问题 补充一点: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也就是说在你之前借钱后的2年中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你向他催过款诉讼时效是重新计算因此原借条并不会过2年后就失去效力 诉讼时效是这样子计算的每次你有证据证明你向他追讨过诉讼时效重新开始算2年比如你今天有向他追那就重新算2年而下个月又向他追又重新算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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