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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七条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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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经过备案后可以保障被许可人的利益;倘若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作为被许可人要求诉前停止侵犯专利行为的重要依据;此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以作为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事由一般包括:实施许可的期限已经届满;专利权人或被实施许可人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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