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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
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证据资料后,检察院应当对证据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充分,或有遗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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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七十六条【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诉中的补充侦查占有两种,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1、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当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法院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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