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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
绑架严重,因为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绑架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显然,侵犯人身权利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于侵犯财产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因此绑架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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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根据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以及相关解释,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盗窃的金额属于数额较大,刑法在盗窃罪一条解释中,规定盗窃伍佰元至两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未成年人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符合盗窃罪关于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要素。另外就是年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年满18周岁成年人,是指其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比如说某1988年8月5日出生,则其作为法律上年满18周岁的日期应当是2006年8月6日零时开始。也就是说,案发时,不满18周岁,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1,在犯案时依然是未成年人。 2,就分赃数额来说,依然是属于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 3,虽然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系自愿与行动,故而是团伙犯罪,而非胁从。所以,一视同仁。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殊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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