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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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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二)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的;(三)对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拒不履行的;(四)指使、利用残疾人乞讨财物的;(五)侵占、破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六)截留、挪用和侵占残疾人事业经费的;(七)接到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八)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度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者人的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者居家安养范围。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实施救助。民政部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认定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获得的部分津贴、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残无业残疾人提高救助标准。鼓励社会力量、慈善机构对残疾人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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