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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但未办理变更手续如何处罚

2022-11-02
1999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但在2004年《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针对上述对医疗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而变更执业地点行为处罚规定之间的“冲突”,应根据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按照后者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所以,对此违法行为,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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