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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就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规定如下: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包括,公民、法...
1、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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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知道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包括什么就要知道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的范围(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⑵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⑶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等人事处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 ⑷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⑸上级行政机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⑹行政机关对信访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或者解释性答复;⑺行政机关落实历史遗留政策问题的行为; ⑻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⑼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⑽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以上就是行政复议的范围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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