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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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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登记离婚:如果夫妻双方自愿,并就子女抚养和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并发给,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所在地)(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提供双方簿(册)原件;双方有效、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不愿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夫妻双方不能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可依法制作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作出离婚判决。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离婚协议制作准予离婚的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一审作出的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发生法律效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离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第六、婚姻登记员颁发,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五)、双方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六)、夫妻双方亲自在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八)、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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