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被动性的新闻侵权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2021-10-27
对新闻失实的举证责任。即原告主张新闻失实,它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首先应由原告对其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形下,如果原告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由其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败诉后果。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原告已经提出证据证明新闻失实,则由被告对新闻的真实性举证证明,如果双方提供的证据相当,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仍应该由原告一方承担可能的败诉风险。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原告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新闻失实,被告主张抗辩事由,被告就其主张的抗辩事由进行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新闻失实的举证上,除了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外,在要求被告媒体对新闻真实性举证证明的过程中,还应当有一个证明标准,而不能以法律上的真实来要求媒体证明其相关报道的真实性,否则会使新闻媒体陷入“自我检查”而不能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损害的举证。新闻侵权中的损害有人格损害,即受害者社会评价下降的精神损害3种。财产损失。对于这三种损害的举证,区分原告是市民还是法人,对市民个人来说,社会评价的下降可以根据相关新闻的公开发表直接推定,精神损害需要原告的举证证,如果原告主张财产损失,也可以证明。对法人来说,法人没有精神损害,主张侵犯名誉,必须证明实际财产损失。举证加害者的错误。在这一点上,原告是公众人物和公务员时,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真正恶意,另一个是原告是普通市民时,可以适用错误推定,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没有错误,就会侵犯名誉。举证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不证自明,但其中的特殊情况是如果涉诉的是赞誉性文章,则应由原告对由此产生的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举证证明。对于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原告举证予以证明。对于加害行为和受害者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市民个人主张或原告是法人时,由原告证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