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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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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一、您的问题应该是问得十分详细与清楚的。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我们依据法律规定的事实发现,故意伤害的情形专指人的身体权即身份物理部分的事实而非精神方面的。那么在刑法中法无禁的情形下,没有构成身体权受损的就不能构成此罪以及追诉标准的了。公安机关对您的此情形不会予以立案的。三、证据支持的问题,行为与结果有因果才能形成一个基本的事实作为立案的标准。法律规定的情形在上述中已经明确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就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在中国往往是第三方介入确定的,一般都是鉴定。或者明显受伤的事实。精神类伤害存在但是因为有太多不确定性导致无法直接认定对方行为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因而不能直接立案的。四、综合本案来看,犯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不能符合的情形下,在中国您所述的情形又是在没有完整因果证据链条下产生的,不能立案的,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启发,有疑问我俩可深入交流讨论的。
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因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不可能存在以希望、追求一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特征的犯罪目的;没有犯罪目的,也就没有了引起犯罪目的的犯罪动机。所以,首先,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存在以“为了犯罪”为目的的犯罪预备形态。其次,犯罪未得逞的情形本来就包含在放任的心理态度之中,并非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也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再次,因为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发生与否都符合行为人的放任心理态度,如果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发生,我们缺乏认定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基础,无法说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所持的放任的心理态度,在此情况下更无法论及犯罪形态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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