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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利弊。诉讼方式优点是诉讼费一般低于仲裁费,主审法官业务熟练,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调解,采取保全措施比较方便;对一审不服的还有二次上诉机会。...
下面是仲裁的一些优点,其实这在于每个人的不同看法与选择.不过在办案过程中建议选择仲裁的多一些. 1、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来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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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有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法院的立案庭会初步审查案件,在审查案件资料的时候,如果他们发现存在协议约定管辖法院,那么通常他们不会受理案件,但是不排除法院审查不严或者其他一些人为因素让法院受理该案,这样作为被告是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即使另一个法院驳回管辖异议,被告也是可以提起上诉的。
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比较好确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以下确定: (1)如果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还要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的情形,事业单位与其人员形成聘用合同,由此产生的争议称为“人事争议”,适用人事争议解决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事争议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仲裁后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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