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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中严重不负责,或者是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是违法采取诉讼保全...
执行判决失职罪是由下列四要件构成的: 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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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罚,有两档处罚:一、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犯执行判决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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