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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信怎么写?

2021-11-12
(1)第一部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首先要注明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级和政治面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和亲属关系、被举报问题的性质。二、正文。这部分是举报信的重点。要求举报人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况和证据。例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关书证等。举报经济问题时,应尽可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金额、金额、涉及的账户和银行。举报的问题应根据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一描述。(3)尾部。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我们提倡签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名。与此同时,还应注明写信时间、检举人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号码,以便受理部门联系。

相关法规

1、《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4、《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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