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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按属地管理由县(市、区)环保局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首次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及批复;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6)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7)排放口登记证; (8)废水、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单位应提交达标治理计划。 (二)重新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4、废水、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单位应提交达标治理计划。有数字证书的企业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时,要求一律携带数字证书。网上审批申报流程: (1)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扫描(或电子文档)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申报→市环保局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申请者提交与网络一致的纸质材料到市环保局窗口核对→市环保局窗口打印证书给申请者。 (2)申请者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市环保局窗口录入受理→市环保局进行网上审批→市环保局窗口打印证书给申请者。
按属地管理由县(市、区)环保局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首次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及批复;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6)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7)排放口登记证; (8)废水、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单位应提交达标治理计划。 (二)重新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4、废水、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单位应提交达标治理计划。备注:有数字证书的企业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时,要求一律携带数字证书。网上审批申报流程: (1)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扫描(或电子文档)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申报→市环保局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申请者提交与网络一致的纸质材料到市环保局窗口核对→市环保局窗口打印证书给申请者。 (2)申请者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市环保局窗口录入受理→市环保局进行网上审批→市环保局窗口打印证书给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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