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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
不断非法搜查 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或非法搜查罪,侵犯人身自由权或非法拘禁罪怎样维权 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或非法搜查罪,侵犯人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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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1、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该条已经明确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2、非法搜查,是指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包括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和有搜查权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在现实生活中,非法搜查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寻找,丢失的财物,有的是无根据地怀疑某人偷窃,有的是挟嫌报复,也有的是出于贪财等。由于非法搜查伴有强制手段,因而必然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同时往往有辱他人人格,因此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名誉的双重侵犯。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 (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漏。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警察为办案的需要,可以到家里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时,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警察可以到家里进行相应的搜查,警察在进行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出具搜查证,未出具搜查证的,被搜查人可以拒绝搜查,但是,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出具搜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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