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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二0一二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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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4.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5.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6.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根据《》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请求调解的权利;6、自行和解的权利;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8、申请再审的权利;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民诉法》有专门规定的条款。具体条款如下: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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