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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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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私企货款的,一般会认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72条第1款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私企货款的案件,在判决后,如需获得,应当按照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在服刑过程中,应当满足犯罪减刑的一般条件,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其次,积极、主动地将所挪用的货款归还给企业并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争取获得企业的谅解,可以增加获得减刑的可能性。
许多基层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炒股,买彩票,想借鸡生蛋,抱着侥幸心态,觉得赚了还能还回去,这又不是贪污,殊不知,他们已经犯了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分别将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员工挪用资金案件起草为挪用公款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处理。
《刑法》第2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刑法》第185条、第272条,又分别将国有银行、国企员工等人挪用资金的案件拟制为挪用公款罪,按《刑法》284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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