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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伤认定的赔偿方式

2024-12-09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还需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具后,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具体赔偿内容如下: 1.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 3. 交通费、食宿费: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规定交通费、食宿费的标准。 4. 康复治疗费:根据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5. 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支付。 6. 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 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8. 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相应标准赔付。 9.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相应标准赔付。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n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n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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