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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的,依法共同享有平等所有权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归属一方或双方有约定的,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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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一方死亡或离婚前的期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种福利政策收入、补贴;(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收入;(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保险费、破产安置补偿费。(7)以军人名义支付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夫妻应当共有。(8)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有财产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家庭财产是共有的,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具体来说: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合伙企业的盈亏对内都是按照当初出资的份额来享受或承担。 2、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协商一致进行,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份额占一半以上人的意见处理,但处理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共有财产的权利,但优先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就丧失这个权利。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综上所述,婚姻法当中规定的可以少分财产的过错进行为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其中一方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操作,使得对方少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里的过错是对方重婚、出轨等这些行为,不会影响到财产的分割,但是分割完毕之后,自己可以向对方索赔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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