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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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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和立案。第三条 赔偿申请人当面提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法院专用印章、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申请人以邮寄形式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赔偿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纠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1)赔偿请求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主要资格;(2)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3)具体申请事项和理由;(4)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过程: 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判决; 2、赔偿请求人凭有效判决、复议决定、赔偿决定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三、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
凡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立案。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处罚: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短期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中期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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