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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 (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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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 (1)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决定他们的报酬事项,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1、在非上市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有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没有限制。 2、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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