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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自书遗嘱要手写,不可以打印。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具体的分配方式以...
打印的代书遗嘱,应当由2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亲笔签名,与打字的人无关。 代书遗嘱,除了2个见证人要签名外,立遗嘱人也要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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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即距今30年前,当时国内计算机相当少,继承法规定中的“亲笔书写”本意是指遗嘱人亲自执笔书写遗嘱正文。自书遗嘱的制定由遗嘱人自行完成,一般没有见证人在场,也不保留立遗嘱时相关情况的证据。因此,自书遗嘱的效力薄弱,很容易导致遗嘱人的意愿无法实现。 一、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随着计算机的日益普及,使用计算机书写、储存文字的人越来越普遍,通过计算机及打印机打印遗嘱的也越来越多。由于《继承法》对自书遗嘱“亲笔书写”形式的严格要式性要求,对于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打印遗嘱纠纷,各地法院的审判案例对其效力也认定不一。
可打印也可以手写,但打印有须满足有当事人签字等条件。打印的遗嘱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 1、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有遗嘱人本人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 3、无相反证据,若打印的自书遗嘱满足上述三点,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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