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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须公开侮辱他人""情节严重...
侮辱罪需要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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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严重侮辱他人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歌的管理秩序,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国歌法》还就应当奏唱和不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奏唱时的姿势和举止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国家对国歌的管理,是通过授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而依法进行的,任何人和组织所从事的侮辱国歌的行为,均系妨害国家对国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侮辱外国的国歌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共场合以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上述行为,所谓篡改,是指将国歌的歌词和曲谱肆意修改,从而改变了国歌的原貌;歪曲、贬损,是指采取极其不严肃的方式奏唱国歌,以达到其侮辱国歌的目的;至于其他方式,是指上述方式以外的行为,如在私人丧事等不应该奏唱国歌的场合奏唱国歌等行为,具体是哪些行为,将来“两高”应该会颁布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第二、上述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公共场合。所谓公共场合,通常是指处在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大众的活动场所时产生的场合。例如学校、电影院、商场、广场、火车站等场所。 第三、侮辱行为必须带有公然性,即明目张胆地在众人在场或能使多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侮辱国歌的行为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深夜行为人在某一公共场合实施了侮辱国歌的行为,但当时根本就无人知晓,这种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第四、侮辱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至于什么样的行为是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应该从行为人的侮辱动机、手段、场合、次数等方面加以考量。目前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尚无明确规定,我想日后应该有司法解释出台对此加以规范。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在公共场合实施侮辱国歌行为的性质、后果,并希望通过其行为达到使国歌当众受辱、损害国家尊严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不是故意篡改国歌的歌词和曲谱,而是忘了歌词或非故意唱错了歌词,或者唱走了调,这样的行为则不应该追责。 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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