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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况包括:虚假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还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缔约过失...
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等; 2、双方协商一致的标的; 3、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 4、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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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支付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一种赔偿,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的过失或者过错导致另一方的可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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