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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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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实践当中,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再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予以判断。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远远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
根据《》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对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违约金,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可以按照《民法典》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根据《》的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或机构适当减少。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由当事人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该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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