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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关于外地户口退休问题,社保最低缴费年限是累计缴纳15年,到退休年龄时,有两种处理办法: 1、养老保险在哪里缴纳都没关系,将来退休时可以迁移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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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满足要求: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前,必须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1000-1500)3、退休申报:申报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的退休人员档案及《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申报地点: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4、待遇审核单位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单位持报审表到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待遇核定表》,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发放《退休证》退休人员持《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到其常住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到,并领取《退休证》
(一)企业应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退休审批表和提供职工个人原始档案材料,申报退休。个体劳动者在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凭身份证、社会保险卡(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休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属下列情形的,审核时限为10日,审批时限为5日。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在市、州级(行业企业在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由企业报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企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企业申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须附有职工连续半年以上的病情证明和职工领取病假工资的原始材料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表。 3、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在10日内退回企业,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审核审批。 (四)发现申报的档案材料中有涂改出生时间、编造档案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档案材料等情况的,应中止退休审批程序。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对档案重新核查认定后,再进行退休审批。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时,应在《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退休审批专用章。对申报退休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出具审批意见书。审批意见书应载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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