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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2005年2月24日13版刊出布克著《怎样防止“内部消化”医疗事故》(以下简称原文)一文,笔者认为该文提出了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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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病历等封存。把全部病历邮寄给我(每日清单,医嘱、病案首页、诊断证明,住(出)院证,各种同意书、检查报告、体温单等),看完病历后才能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别错过最佳时机,详情面谈。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 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2、行为违反法律;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发生和医疗机构的误诊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全权处理。按照医疗过错来打的话,赔偿数额更高。本案,医院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打医疗纠纷官司,有两种途径,不同的途径,对患者最终的赔偿数额打有不同。 本律师上个月就接了一起与本案类似的医疗纠纷,大致的案情是,省人民医院在手术将患者的腹部切开后,导致患者最后死亡。 关于做鉴定,也是一个技巧性问题,有两种鉴定。如果你现在单方提出做鉴定,鉴定后,医院肯定还会申请重新鉴定的,这样一来,在鉴定问题上就会耽搁患者很长时间。 对此,律师有办法让本案只需做一次鉴定即可,而且双方以及法院都认可。 本案件赔偿项目(不含医疗费)主要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费、精神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住宿费等!死亡的赔偿主要看死者的户口类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比较大的区别!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额一般在25万元左右,城镇居民(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的赔偿金额在45万元左右! 本律师系市儿童医院的法律顾问,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上颇有经验。 带上现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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