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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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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所谓的“寒假工”是《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此,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300%支付劳动报酬。但要注意的是,通常法定假日都是和休息日一同安排放假,其中属于法定假日安排上班的应按300%支付报酬,休息日安排上班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200%支付报酬。
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不上班按照平常的工资发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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