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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只有在采取拍卖、变卖和其它方式后方可确定转让价格等同等条件,其他股东此时方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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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属于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他方便财产可供执行,而且股权的价值大于执行费用,依据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对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拍卖、变卖等,以所得的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无法变价的,还可以将股权抵债。在进行拍卖前,一般应先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决定拍卖的,还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拍卖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现行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执行的规定虽然规定得比较完善,但是如何使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同时避免法官在执行中的主观随意性,现行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其他财产比执行股权更为复杂时才考虑执行股权。把执行股权当做强制执行的例外,符合比例原则,也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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