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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后仍然可以委托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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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后仍然可以委托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即使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前没有委托辩护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后委托。
被强制医疗的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外国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被委任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除非他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才能担当。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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