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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结婚证丢失,不影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根据《民政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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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在办理结婚证书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结婚证书遗失或损坏,那么在具备相关合法身份信息的前提下,他们仍然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具体步骤如下:首先,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携带自己的户口薄和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当初负责办理结婚事务的民政局或另一方长期居住地所在的民政局,申请补办新的结婚证书。反之,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前往相应的民政局办理补办手续。其次,具有权威性的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人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定了离婚行为的真实性后,便将为当事人准备新的结婚证书。最后,当事人只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经过严格审批处理的相关表格。 在结婚之时,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会收取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核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再次开具审批处理表,这些文字资料均被保存在专门存放结婚登记档案的文件中。 只要当事人能够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档案查询并复印相关文件,并附带加盖婚姻登记机关的公章以证明复印内容的真实性,便可正常完成此次流程。 不过,如果夫妇二人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离婚诉讼。但是,这里需要提醒一点,如果结婚时间已经较长,当年的结婚登记资料已经难以查找,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可能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此时,当事人可以提供有关单位、公安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作为证据支持。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男女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并且共同生活,那么他们属于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想要离婚,他们需要通过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无论他们是否符合结婚要件,也不管他们是否生育孩子,法律将他们视为同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不具有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补办离婚证的程序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共同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接着,民政部门在接到材料后,会当场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和其他证明材料,并进行核对。 最后,双方当事人需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签名、按指印。工作人员则在填写《补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并打印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后,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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