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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发生的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情况来追究盗窃者的法律责任:构成盗窃罪的,则刑事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按《治安管理...
对于所发生的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情况来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盗窃罪的,应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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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生的盗窃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情况来追究盗窃者的法律责任:如果构成盗窃罪的,则应刑事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调查是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重要阶段,是处理治安案件的重要环节,是公安机关查明案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收集证据的专项活动,是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前提。强调依法调查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提高治安管理水平和治安管理处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执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调查提出了明确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调查治安案件。严禁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治安案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合法程序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和收集案件证据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及时、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不仅要收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利的证据,还要收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利的证据。第二,严禁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供述人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得的口供。,是供述人在压力或被欺骗的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容易造成冤案、错案,不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要求,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必须严格禁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问题解答: 对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不应给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相关手续;对不追究责任人的案件,仅是通知控告人不予立案的原因。 2、理由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应当立案的侦查的案件,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在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对公安机关对己完成的笔录,进行签名或盖章;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受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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