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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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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就是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依附关系,是补偿给特定人的,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应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
经济补偿金到底是“军人复员费”还是“破产安置补偿费”呢?对此相关规定并不明确,考虑到军人复员费的特殊限制(军人身份),以及经济补偿金往往在离职时获得,笔者更倾向于将之确定为破产安置费范畴。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陈某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是企业为了保障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而发放的,该经济补偿金类似于破产安置补偿费。陈某与周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属于个人财产,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寻找到新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有能力继续治疗疾病。经济补偿金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依附关系,是补偿给特定人的,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应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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