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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被委任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除非他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才能担当。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人...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r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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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规定,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2、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的婚姻,对方是非中国国籍。如果是中国国籍长期旅居国外的需要向组织说明情况。因此现役军人的涉外婚姻就只能转业退伍后再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管辖。但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除了专属管辖的案件以外,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自主选择管辖的法院。
1.不能。在域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对于用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3.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即使已经履行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也应当在庭审中质证,以确定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不过,在下列情况下,境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第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二,外国自然人作为原告亲自到庭起诉而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 第三,境外当事人在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外交途径取得的证据材料; 第五,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 2.证据必须附中文译本。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资料,均需要附中文译本。对于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3.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我国司法实践认为,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属于程序问题。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准据法,但举证责任及其后果均应当适用法院地法,而不应当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准据法。 4.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我国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外国法院做出的民商事判决,除有关判决已为人民法院承认或者当事人认可外,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采用外国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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