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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离婚的,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
一审法院不判离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3、没有法定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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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能判离。具体包括夫妻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等情形。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一审法院不判离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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