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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号 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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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多可以减到十三年。法律规定,判无期徒刑的,减刑之后实际服刑的期限不得少于13年。 减刑幅度为: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多可以减少到十三年。法律规定,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服刑期限不得少于13年。减刑幅度为:1、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2年有期徒刑;2、确有悔改和立功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3、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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