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商场公告小偷的行为是否违法?

2022-11-01
超市的行为即是违法行为,又是侵权行为。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机关行政权。根据国务院1987年2月18日颁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告”通常是以国家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要的事项。”如颁布法律、国家重大外交活动、发射卫星等。另外,国家的司法、税务、海关等部门,因其工作的特殊性,也可以依法使用“公告”形式来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该《办法》还规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具备适用“公告”的主体资格,特别是社会、经济、商业组织,更不能使用“公告”进行商业性宣传。本案中,超市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其次,超市无权确认他人是否犯罪。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前,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均无权认定其有罪,而超市之举等于先行认定了A是“盗窃犯”。如果A之举构成犯罪,超市也只能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扭送到公安、司法机关,而不能公然实施违法的报复。再次,超市侵犯了A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都毫不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超市公告A的姓名、家庭住址、照片,直接指向了A的人格,由此造成A的人格损害是可想而知的。对于A,受处罚的只能是他的盗窃行为,其合法人格不能随意侵犯。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