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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孩子。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其他情形。 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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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性考虑父母的抚养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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