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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如何解除因担保而连累成为失信人的问题

2024-11-18
解除失信条件的条件是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且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满足上述规定之一,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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